(2013)庐民二初字第003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合肥鑫翰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3-2--318-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鑫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0318-2号原告:合肥鑫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贤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鑫,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全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坤,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元月28日作出(2013)庐民二初字第003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帐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合肥鑫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审 判 长 薛智勇人民陪审员 杨庆华人民陪审员 康保琴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