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何睿,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刘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其不能正常上班而被单位开除。原告曾于2010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驳回。经过半年原告与被告无和好迹象,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又驳回起诉。被告仍不珍惜机会。现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与原告感情基础尚好。希望原告珍惜多年来的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刘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0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驳回。经过半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离婚,被法院再驳回起诉。原告现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再一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八里新村219号房屋五层,此房屋建筑时使用了第三人即双方婚生女刘某乙的分配款,另查明,村上分配给原被告一户一套单元房86平方米。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西八里村委会证明(2011)雁民初字第02124号民事判决书、(2012)雁民初字00193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经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自1999年原、被告发生矛盾致使至今关系不睦,且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八里新村219号房屋五层及86平方米的单元房,由于该房屋涉及案外第三人刘某乙的分额,本案不能合并处理,原被告可另案主张分家析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家电家具原告表示放弃主张,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刘某乙,已年满18周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王雪绒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