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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与被告农╳╳、农╳、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农XX,农X,闭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64号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孔繁剑,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XX被告农X被告闭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农XX、农X、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以有些证据需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