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与被告农╳╳、农╳、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农XX,农X,闭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64号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孔繁剑,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XX被告农X被告闭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农XX、农X、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以有些证据需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