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红桂与匡爱云、周春华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桂,匡爱云,周春华,陈美红,匡陈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匡爱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春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匡陈亿。法定代理人陈美红。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匡爱云。上诉人李红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特快专递方式按照上诉状中载明地址向上诉人李红桂邮寄送达传票,但于2013年5月2日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李红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红桂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楼 俊审 判 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 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