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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全成诉被告王秀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成,王秀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436号原告王全成。被告王秀立。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成诉被告王秀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成撤回对被告王秀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全成负担。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