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西塞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月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宁,张汉林,殷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宁。身份证号(420202196302191228)。被执行人张汉林。身份证号(1420202195801200016)。被执行人殷明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西塞民初字第0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汉林、殷明珍在金融等其他机的存款或提取其收入204895元【含本金196000元、诉讼费、保全费4429元、执行费44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汉林在金融等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其收入10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傅 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苏海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