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商初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跃宗、贾俊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392-1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告王跃宗,男,汉族。被告贾俊丽,女,汉族。被告陈以成,男,汉族。被告刘秋梅,女,汉族。被告刘丙森,男,汉族。被告朱海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跃宗、贾俊丽、陈以成、刘秋梅、刘丙森、朱海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28日以被告已结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跃宗、贾俊丽、陈以成、刘秋梅、刘丙森、朱海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跃宗、贾俊丽、陈以成、刘秋梅、刘丙森、朱海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姚 娟审判员 王振广审判员 韩桂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