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主动交纳了案款4800元,并负担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请求的本次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杨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二项内容中即马某某给付李某某2011年度、2012年度抚养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