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郭某诉王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4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长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