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