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类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