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马瑶族自治县xx公司,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被执行人:钟xx,女,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马村。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xx公司与被执行人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的(2012)巴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xx公司返还借款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xx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权利人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或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xx公司给付5000元。被执行人同意于2013年4月28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00元(已付清),余下应给付的2000元,被执行人同意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完毕,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部分给付义务,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巴法执字第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立审判员 莫卫修审判员 陈庆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韦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