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朱贝贝、章新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朱贝贝,章新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980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卢芳芳。委托代理人:刘志忠。被告:朱贝贝。被告:章新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贝贝、章新飞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