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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商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朱贝贝、章新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朱贝贝,章新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980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卢芳芳。委托代理人:刘志忠。被告:朱贝贝。被告:章新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贝贝、章新飞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