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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罡,洛阳市南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女。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皮晓舒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