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罡,洛阳市南昌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女。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皮晓舒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