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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立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方程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民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李方程,湖南祁阳人。起诉人李方程向本院诉称,其原系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于2002年2月6日发布的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被诉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起诉人属于被诉人转制前的退休人员,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被诉人应将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支付给起诉人。从2001年开始,国家四次增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企业退休人员调整了九次基本养老金,然而被诉人从2002年7月份开始并未按上述文件规定按时足额将上述费用支付给起诉人,连续倒扣应发给起诉人的退休费,截止2011年12月份止,被诉人共扣发起诉人退休费39,762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请求判令被诉人立即支付扣发起诉人的退休费共计人民币39,762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李方程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2年2月8日,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鄂劳人仲不字【12】第5-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本院已口头明确答复李方程其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但起诉人李方程坚持要求本院受理。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李方程提交的民事诉状及相关证据表明,李方程认为被起诉人未按规定支付给起诉人应当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扣发原告的退休费共计人民币39,762元,并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仅有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这一情形,方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李方程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扣发的退休费的认定涉及养老保险金的核算标准、认定等问题,起诉人的养老保险金应当以何种标准核算、如何增加等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依法不能予以受理。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方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长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星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