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君洋与周光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洋,周光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767号原告李君洋。法定代理人:吴丽琼。被告周光其。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林,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宜宾市金沙大道1号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洋与被告周光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君洋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李君洋负担。审判员 陈德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 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