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海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委托代理人权少军,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原告海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彦适用简易程庋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兴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某某诉称,2010年2、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同年5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分别外出打工,没有建嫋起夫妻感情。2011年7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回到娘家居住,而被告一直没有来叫原告令原告没有面子。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物。被告黄某某辩称,婚姻是终生大事,不能由着原告任性离婚,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不错,尽管两个人分别在外打工,但关系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原告海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12日两人在扶风县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农历四月初十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良好。2011年3月4日婚生男孩黄某甲。结婚后,原被告在家仅短暂停留,即分别外出打工,被告去西安打工,原告就近在龙源电力宾馆上班,虽然原被告两地分居,但双方经常联系,时常回家团聚,夫妻关系一直不错。为家务琐事有时发生纠纷,但不久又能自行和好。2011年3月原告生育孩子后,双方家庭共同关心照看孩子,有时竟为管孩子而发生矛盾,待孩子稍长时,原告将孩子留在家中,由被告母亲管护,自外出打工,原告也时常回家看望孩子。2011屴5攈原告回家看望孩子时与被告母亲发生口角,原告赌气回到娘家不ℿ回家,十多天后被告从外地打工回家,去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时发生纠纷,原告怄气不愿回家,被䑊亦赌气不去叫原告回家,原告在娘家寄居日久,觉得很没面子,遂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证明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期间又生育了子女,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两个人为了家庭生活倆别在外打工,虽然两地分居,但夫妻关系一直螃好。现在原被告夫妻关泻出现矛盾,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彼此放不下脸面,不能勇于承认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所致。只要双方能着眼于夫妻关系的长远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彼此给予对方改正不足的机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本案以不准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海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挙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庎宝鸡市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单永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