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法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贾某某、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执行人贾某某,女,年龄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被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4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2000元;其余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二被执行人追偿。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