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媛与被告牛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媛,牛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张国媛。被告牛海民(牛宪凯)。原告张国媛与被告牛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媛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媛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国媛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田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