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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纪海云与奉化市宝源艺术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海云,奉化市宝源艺术幼儿园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224号原告:纪海云。委托代理人:陈宜。被告:奉化市宝源艺术幼儿园。代表人:周雅媛。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海云诉被告奉化市宝源艺术幼儿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海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海云撤回对被告奉化市宝源艺术幼儿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3.50元,由原告纪海云承担。审 判 员 陈建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