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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2年6月20日生。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