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2年6月20日生。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