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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立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薛凌喜、徐双双与王凤强、马成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凌喜,徐双双,王凤强,马成君,马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立保字第15号申请人薛凌喜(系死者李发玲之夫)。申请人徐双双(系死者李发玲之女)。被告王凤强。被申请人马成君,成年。被申请人马成金,成年。申请人薛凌喜、徐双双因与被申请人王凤强、马成君、马成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凤强驾驶的无牌自卸货车一辆或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凤强驾驶的无牌自卸货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2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