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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郭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孟 凡 华人民陪审员 黄 志 远人民陪审员 张 清 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