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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中大汽车有限公司与蒋来安、胡文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中大汽车有限公司,蒋来安,胡文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诸暨市中大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镭军。被告:蒋来安。被告:胡文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中大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来安、胡文玲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中大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来安达成付款协议为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中大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诸暨市中大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韩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