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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明忠与李锦奎、李永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忠,李锦奎,李永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曹明忠。被告李锦奎。被告李永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忠与被告李锦奎、李永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明忠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明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明忠承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嵇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