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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张仁俊与甘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俊,甘国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822号原告张仁俊。委托代理人吴健英、廖陈笑(实习),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站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俊诉被告甘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仁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