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3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张菊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张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351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65-2。负责人:黄小京,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学明,该支行白羊分理处主任,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茂均,该支行职员。被告张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告张菊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撤回对被告张菊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牟其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代 元 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