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20-07-16
案件名称
蒙小东与郑建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蒙小东;郑建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蒙小东,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被告郑建儿,男,1967年9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小东与被告郑建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小东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小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蒙小东负担。 审判员 农伟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何华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