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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裘乾根与王亚芬、高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乾根,王亚芬,高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92号原告:裘乾根,宁波龙雄电器有限公司工作。被告:王亚芬,农民。被告:高文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乾根诉被告王亚芬、高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文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乾根撤回对被告高文清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