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裘乾根与王亚芬、高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乾根,王亚芬,高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92号原告:裘乾根,宁波龙雄电器有限公司工作。被告:王亚芬,农民。被告:高文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乾根诉被告王亚芬、高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文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乾根撤回对被告高文清的起诉。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