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法定代理人裴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乙,男。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乙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甲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抚养费)。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2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王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某甲支付抚养费6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王某乙已主动履行了抚养费6000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王若钰的法定代理人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廉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