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273号原告吕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赵东明,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烟台吴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