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紫法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2013]紫法执字第00009-1号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紫法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紫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困难,无任何履行能力及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暂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紫民初字第00206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苏武榜执行员  纪晓英执行员  杨 全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