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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执民字第5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林献锋、周旭微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林献锋,周旭微,叶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5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金建英,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献锋。被执行人周旭微。被执行人叶纪友。本院根据(2012)温乐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献锋、周旭微、叶纪友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林献锋在银行有存款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上述存款,另被执行人叶纪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温乐执民字第533号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0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阮     晶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