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9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松平与郑州天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范号令等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平,郑州天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范号令,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986-1号原告杨松平。委托代理人刘志平、董夙,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天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范龙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号令。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盈生,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智永,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松平诉被告郑州天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范号令、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个体电焊职业,受雇于被告郑州天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3月初,被告范号令称公司承包了被告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的维修工程,指派原告到该工地干活。2012年3月16日,原告在工作时摔伤。经鉴定,原告伤情已构成二级伤残。原告受伤后,仅被告范号令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被告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对工程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被告郑州天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责任,但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8366.5元、误工费11304元、陪护费29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营养费2200元、残疾赔偿金327506.4、精神抚慰金45000元等共计460016.9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郑州天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统筹的用人单位,原告诉称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按有关规定请求工伤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本案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现术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