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陈守昌与杨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昌,杨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121号原告陈守昌,被告杨存涛,原告陈守昌诉被告杨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守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存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日,被告杨存涛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2年10月31日归还。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归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诉讼费。被告杨存涛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供了《借条》一份,以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的事实。该证据能证明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理应按借条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存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守昌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杨存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76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帐号:19699901040008737。逾期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虞宣义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申��执行时效两年书 记 员 舒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