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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志安、王恒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志安,王恒亮,范响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461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欣洲,该行职员。被告邹志安,村民。被告王恒亮,村民。被告范响宝,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志安、王恒亮、范响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从程序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 俊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代)  常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