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佟丽诉被告潘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丽,潘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88号原告佟丽。被告潘亚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丽诉被告潘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