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艾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俊峰渔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艾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威海俊峰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威海艾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新花园。法定代表人艾杰,经理。被告威海俊峰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艾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俊峰渔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艾杰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