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刘媛与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媛,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刘媛,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殿生。刘媛与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4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