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执申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秀忠计生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秀忠,简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申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宁,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韩蕾,李桂林。被执行人:孙秀忠。被执行人:简彦梅。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孙秀忠,简彦梅计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标的为3344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决南方(2010)308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