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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孙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3300元,诉讼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履行能力有限,由其子孙某逐月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300元,余款2050元正在按月履行中,因履行期限较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0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