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刁某某没收财产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142号移送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刁柯。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1)成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刁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刁柯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没收义务。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刁柯在房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成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