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舟普执民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孙立洪、吴佩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洪,吴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普执民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孙立洪,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吴佩飞,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孙立洪与被执行人吴佩飞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浙江省舟山市海韵公证处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的(2012)浙舟海证经字第34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浙舟海证经字第14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立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吴佩飞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北安路44号-46号403室的房屋外,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及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于2013年5月3日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舟普执民字第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利斌审 判 员 童 憬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