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立保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秀红、王卓虎等与陈清山、于玉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红,王卓虎,王卓凤,陈清山,于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立保第14号申请人陈秀红。申请人王卓虎。申请人王卓凤。被申请人陈清山,被申请人于玉娜。申请人陈秀红、王卓虎、王卓凤与被申请人陈清山、于玉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二0一三年五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清山、于玉娜所有的一、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国际5号楼2单元805号及住于临沂市罗庄区汤庄办事处汤庄村****号*号楼房屋两套;二、被申请人陈清山、于玉娜所有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清山、于玉娜所有的,于玉娜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国际5号楼2单元805号房屋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陈清山、于玉娜所有的,陈清山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汤庄办事处汤庄村0005号1号楼房屋一套;三、查封被申请人陈清山、于玉娜所有的,于玉娜名下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代为保管,允许其使用,但不得采取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抵押或者对外担保等有损财产安全性、完整性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贵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