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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丁康、张佳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丁康,张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康,男。被执行人张佳敏,男。一拖(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丁康、张佳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丁康、张佳敏银行存款或个人收入427581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重庆强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丁康、张佳敏自2010年9月30日起以411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