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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淑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X。委托代理人葛XX、胡XX。被告钱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于雷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高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