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什邡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刘世强与曹福如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强,曹福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强,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被执行人:曹福如,男,汉族,住什邡市湔氐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2)什邡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福如的银行存款4280元。二、提取被执行人曹福如的收入4280元。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曹福如价值4280元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心培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