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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克付、王元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克付,王元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郑克付,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元所(锁),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郑克付申请执行王元所(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元所的银行存款433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王元所的银行存款43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