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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李某某,男,41岁,陕西省铜川市人。委托代理人王立靖,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41岁,陕西省铜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因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人民陪审员  刘战民人民陪审员  安征兵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