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秀梅与张心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梅,张心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400号原告马秀梅。被告张心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梅诉被告张心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秀梅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秀梅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秀梅负担。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龙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