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爱华与施展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华,施展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吴爱华。被告:施展望。本院于2013年4月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爱华诉被告施展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以“欲自行与其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君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